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3执异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新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自贡德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829-8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贡德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
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异议,申请变更(2023)川03执10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王家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