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执复403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异议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汇金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安街133号6幢1单元14层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丹桂大街泰丰大厦1区2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二建司)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3执异2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天汇金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球公司)与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自贡二建司对该院在(2021)川03执28号案中拍卖泰丰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泰丰·国际城一期2号地下车库负一层AXXX号、AXXX号、AXXX号、AXXX号、AXXX号车库的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人自贡二建司称,金球公司对泰丰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债权,而自贡二建司对案涉车库享有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以(2021)川0302民初1339号案正在审理自贡二建司主张的对案涉车库的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因该院拍卖案涉车库损害了自贡二建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自贡二建司请求执行法院撤销对(2021)川03执2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金球公司答辩称,自贡二建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2021年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且根据金球公司和自贡二建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自贡二建司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六个月的行使期限,自贡二建司对该笔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张不应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金球公司与泰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13日向自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泰丰公司名下价值1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川0302财保181号民事裁定,对泰丰公司名下财产在18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川0302执保429号之一裁定,对泰丰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泰丰·国际城一期2号地下车库负一层AXXX号(不动产登记证书XXXXXXXXXXX)、A149号(不动产登记证书XXXXXXXXXXX)、AXXX号(不动产登记证书XXXXXXXXXXX)、A173号(不动产登记证书XXXXXXXXXXX)、AXXX号(不动产登记证书XXXXXXXXXXX)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贡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自仲裁(2020)民字第30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泰丰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金球公司工程款178000元;二、本案仲裁费10450元,由被申请人泰丰公司承担。裁决生效后,因泰丰公司未履行裁决,金球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案号为(2021)川03执28号。该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川03执28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泰丰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泰丰·国际城一期2号地下车库负一层AXXX号、AXXX号、AXXX号、AXXX号、AXXX号车库。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规定,本案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泰丰公司名下的车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的规定,异议人自贡二建司提出其对案涉车库的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且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已以(2021)川0302民初1339号立案审理,此情形并不符合可以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即使法院判决自贡二建司对案涉车库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是工程变价款分配顺位上的优先权利,不属于能够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当然侵害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且无论自贡二建司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继续拍卖财产并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实现。故自贡二建司以其对案涉车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不能成立。自贡二建司关于本案拍卖案涉车库会严重损害其合法权利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因此自贡二建司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该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川03执异22号裁定,驳回异议人自贡二建司的异议请求。
自贡二建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执行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21)川03执异22号裁定。事实与理由:执行法院认为无论自贡二建司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继续拍卖财产并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实现,该认定错误。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本案中,自贡二建司对泰丰公司所有的案涉车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金球公司对泰丰公司仅享有普通债权。其次,自贡二建司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时,已向该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自贡二建司有理由相信执行法院继续拍卖案涉车库会严重影响其对案涉车库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自贡二建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自贡二建司所提异议能否排除本案的执行。根据查明的事实,自贡二建司主张其对案涉车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其诉讼目前仍在审理中,其并未提交确认其对案涉车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即使将来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在(2021)川0302民初1339号案中确认其对案涉车库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优先受偿权也仅系对案涉车库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是工程变价款分配顺位上的优先权利,其可在本案案涉车库拍卖成交后,在执行法院分配案款时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并不能阻止本案对案涉车库的拍卖,本案对案涉车库予以拍卖,不会影响自贡二建司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自贡二建司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自贡二建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3执异22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自贡二建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3执异22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