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5624号之一
原告:四川三人行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219、2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勇,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洪创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天龙大道1333号。
法定代表人:晋洪彬,职务不详。
被告:晋洪彬,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168号。
法定代表人:马龙,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刚,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拓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6栋5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杨锋,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三人行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洪创勘测有限公司、晋洪彬,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拓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三人行测绘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三人行测绘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四川洪创勘测有限公司、晋洪彬,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拓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三人行测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42元,由原告四川三人行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春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岳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