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24财保3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5455649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众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南西组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5017072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1年4月2日,本院依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皖1324财保3号裁定,对“安徽众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价值5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2021年4月20日本院收到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众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价值5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