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3464号之一
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冷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龙,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娅,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希屋集装箱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松前公路****。
法定代表人:刘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希屋集装箱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娇妮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田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