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311民初1814号 申请人:***,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1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等值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