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311民初1814号
申请人:***,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1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等值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