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执恢298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熊世明,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春华x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4201808T。(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吉林,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320091051434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槐,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3201610721708。
被执行人:宜宾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城北新区城中央40幢-1层-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3145579796。
法定代表人:曹宏。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原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欠款本金余额961029.17元和利息(按实计算)、案件受理费49023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宜宾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40万元;2、由被执行人宜宾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考虑疫情和被执行人宜宾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困难原因,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收取;4、如果被执行人宜宾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以上协议内容足额履行任何一期义务,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以按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152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汉武
审判员  刘秀伟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星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