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执1231号之二
被执行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
机构代码204201808,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熊世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下资金回款账户5136××××7526内金融产品编号为0621180002的蕴通财富结构性存款众享款金融资产100000.00份额,并一并冻结该资金回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678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间,不得为被执行人变更该理财产品所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腾科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胜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