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熊世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易伟,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自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照石塔村**。
法定代表人:曾大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31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60000元及利息2572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自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到被执行人自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其在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其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工程款260000元及利息25729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徐 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王秋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