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3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钟秀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晓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治鹏,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政府内iv>

法定代表人:熊世明,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跃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永安建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3民终61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合格的问题。跃达公司在永安建司举证出示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证明书》上均签章认可,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且案涉工程已交付给跃达公司使用,同年1月28日开街运营。原审法院据上述证据认定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月完成综合验收并无不当。(二)关于案涉工程结算依据的问题。跃达公司与永安建司以及富顺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参与签订的《富顺县黄桷树地下人防工程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有行政主管机关参与见证,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据《富顺县黄桷树地下人防工程补充协议》确定工程款并无不当。跃达公司称《富顺县黄桷树地下人防工程补充协议》系在监管部门的行政干预下签订的,有损害跃达公司利益的内容,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案涉工程价款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案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工程价款应予优先受偿。永安建司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诉求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原审判决予以保护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跃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 忠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胡东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宥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