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知民初146号 原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镇长山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800元,减半收取133400元,由原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