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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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知民初78号
原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镇长山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