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82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05民初2382号
原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镇长山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郑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玲,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晨,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叩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李平,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公司)与被告江苏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世界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玲、张晓晨,被告美世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其267559元及利息(以2675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2年起,被告开始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双方逐年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5月1日起,双方《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由被告指派人员向其提供物业服务,其向被告支付全年服务费用,全年服务费用的价格包括“服务员工的基本工资、奖金及其它权益”、“招聘、培训费”、“制服”、“宿舍”、“国家节假日加班补贴”、“保洁使用的物品”、“管理费”、“营业税”。然而,2020年底经其调查才发现,2012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工作人员存在虚列物业服务人员“奚顺兴”的行为,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亦自认名为该人员入职后几天便已实际离职。即2012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并未指派该人员向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对其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中该人员的部分无合法受领依据,经核对自2017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该人员名下虚列工资267559元,要求返还。
被告美世界公司辩称: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双方之间的合同为包工包料,虽然现场有假考勤,但是其是将所有的服务按月完成,现场的假考勤也是员工所为,公司异地管理,也是接到原告电话后调查才发现该问题。而且该笔费用也是一部分作为代班费分发给现场员工。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长电公司与美世界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由美世界公司为长电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范围:本部区域厂区外场、停车场、宿舍楼、科技大楼、舞厅、食堂等公共区域、生活区日常维修、集体宿舍浴室管理;服务费用:全年服务费用为1071096元,乙方每月按实收取服务费,全年服务费用的价格包括:服务员工的基本工资、奖金及其它权益、招聘、培训费、制服、宿舍、国家节假日加班补贴、保洁使用的物品、管理费、营业税;合同约定了其他事项。2018年、2019年、2020年双方续签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履行中,自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长电公司给付美世界公司物业服务费4040047元。2020年11月25日美世界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其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公司保留的2年的人事薪资资料进行了检查核实,奚顺兴每月签到、考勤正常,工资也是每月正常发放;通过行政人员的反复询问,胡某最终承认奚顺兴的银行卡在胡某手里,每月指使项目主管等人正常考勤,为自己谋利;其为在管理过程中的疏漏给长电公司带来的恶劣影响深表歉意,其承诺会在以后的服务中加强内部管理,从源头抓起,杜绝类似事情发生;等。
诉讼中,长电公司陈述:因为美世界公司的代打卡行为而额外受领的其支付的物业服务费计算方式为:以奚顺兴打卡的小时数乘以单位小时工资,奚顺兴自2017年7月至2020年9月打卡小时为:普通工时共计11700小时、加班工时共计1091小时,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单位小时工资为20元,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单位小时工资为21.5元;美世界公司用奚顺兴的卡实际打卡,但是奚顺兴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具体时间以及计算报酬的标准为:“4800小时×20元+165小时×20元+6900小时×21.5元+926小时×21.5元=267559元”,美世界公司对该部分时间量以及该时间段结算工资标准没有异议,同时表示该时间段的工资包含在已经收到的服务费4040047元中。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合同及附件、情况说明、奚顺兴工作卡、2017年7月至2020年9月考勤报表、2017年7月至2020年9月的物业费明细、银行业务回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长电公司与美世界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均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长电公司给付的服务费用包含了实际服务人员工资,现美世界公司认可存在虚列一人工资的情况,美世界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中存在瑕疵,该部分工资系多算的服务费,应当予以返还。庭审中美世界公司对于该人员未提供服务而计算工资的时间量及计算标准没有异议,经计算为267559元,故长电公司要求返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长电公司主张美世界公司给付该款自2020年10月1日起的利息,应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美世界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自身人员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当事人的其他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67559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7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江苏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军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过倩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