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南京赛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钛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南京泰治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7号
原告:南京赛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7号上城风景16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炳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桂,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钛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徐祖峰。
被告:南京泰治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号花神大厦2楼210、211、212室。
法定代表人:徐祖峰。
被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镇长山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潮。
原告南京赛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钛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南京泰治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1月21日,原告南京赛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赛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赛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赛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晔
审 判 员  臧文刚
审 判 员  于佳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