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81执89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长山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4224878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姚璐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西郊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10002675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公司)与被告余姚璐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璐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璐铭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长电公司货款3081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50元、公告费6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叶锋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