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赛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钛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南京泰治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1465号
原告:南京赛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7号上城风景16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钛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胜太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澍,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泰治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号花神大厦2楼210、211、2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澍,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澄江镇长山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赛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钛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南京泰治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8月5日,原告南京赛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赛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赛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赛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雒强
审判员薛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