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

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高法执字138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