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

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高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82执22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未能再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9378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