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5569号
申请人: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91370982903667862。
被申请人:山东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七级镇西刘村村西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90691203E。
申请人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及债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及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