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

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山东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82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036678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七级镇西刘村村西一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90691203E。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982民初55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