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诚海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海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联桥鹤贝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20287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海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联桥鹤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10号B座4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海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海富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联桥鹤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桥鹤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海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联桥鹤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海富公司起诉称:2011年开始江西海富公司与联桥鹤贝公司之间开始生意往来,江西海富公司向联桥鹤贝公司供应植物提取物供联桥鹤贝公司出口。江西海富公司依照约定向联桥鹤贝公司提供了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联桥鹤贝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2013年年初,双方确认往来明细,联桥鹤贝公司累计拖欠234962.5元未付,联桥鹤贝公司对往来账目未提出异议,但是拖延至今未付。故江西海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联桥鹤贝公司支付货款234962.5元及利息(以234962.5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联桥鹤贝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联桥鹤贝公司答辩并反诉称:2012年6月11日,联桥鹤贝公司与江西海富公司之间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签订《出口产品国内销售合同》,约定由江西海富公司向联桥鹤贝公司提供黑升麻产品,检测方法为HPLC,江西海富公司在送货前应提供分析单,质量以国外客户检验为准,如果提供的品种、规格、质量等不符合要求,江西海富公司应承担货款10%的违约金。2012年6月18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再次签订一份《出口产品国内销售合同》。上述两份合同产品批次均为120323,总价款为91062.5元。合同签订后,江西海富公司提供1175公斤的黑升麻产品,货物运抵美国,经美国客户检测,120323批次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2012年6月28日,联桥鹤贝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美国客户的异议转发给江西海富公司提出质量异议。2012年9月6日,经过江西海富公司检测,120323批次的货物含量为1.92%,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高于2.5%的含量标准。之后江西海富公司提出退货,但是不承担退货产生的运费。综上,联桥鹤贝公司不同意江西海富公司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1、解除双方于2012年6月11日及2012年6月18日签订的《出口产品国内购销合同》;2、要求江西海富公司承担退货1175公斤黑升麻产品的违约责任;3、要求江西海富公司给付退货至美国北卡州的运费645.75美元(人民币4197.38元)、检测费2000美元(人民币13000元);4、要求江西海富公司支付违约金9106.25元;5、江西海富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及公证费2900元。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海富公司对反诉答辩称:不同意联桥鹤贝公司的反诉请求。因为联桥鹤贝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江西海富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江西海富公司已经将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联桥鹤贝公司,联桥鹤贝公司没有正式提出质量异议,故江西海富公司已经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签订《出口产品国内购销合同》,内容为:黑升麻提取物2.5%三萜皂苷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提取比例为最低15:1;质量按照以前提供的。提供部分:根;浅棕色。纯天然提取有效成分,不添加混合其它与之相关的物质原料。细菌总数小于10 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小于300CFU/g,重金属小于5ppm,铅小于2ppm;砷小于2ppm;镉小于2ppm;汞小于2ppm;单价77.5元/kg;数量1000kg;金额77500元;黑升麻提取物2.5%,2.5%三萜皂苷,批号N.W.净重25公斤;毛重28公斤;交货地点及运费负担:收到送货通知后,供方负责国内运输及费用,按双方规定日期,将货物送至天津新港指定仓库;验收方法:供方提供一份50克及20克样品给需方,以便在货物抵达国外港口之前即可启动测试。供方按以上规格提供合格产品及产品的分析单。质量监测仪国外客户检验为准。如质量不符,供方在5个工作日后应支付需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报关出口费用以及海运费和间接损失;结算方式及期限:货物到达天津港口后45天需方支付供方货款至供方指定账号;凭有效17%增值税发票付款;经济责任:供方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包装等应符合需方出口要求,如违约供方承担货款10%违约金。供方延期交货时,按延期部分货款每延期一天,罚货款的0.5%罚金,因产品不符,交货延迟等违约引起的对外商赔偿责任应由供方承担。需方中途变更品种规格,应提前与供方协商。合同执行前,如一方要修改和终止,必须在10日前提出。征得双方同意签字后才有效,否则按原合同执行。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到需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2012年3月7日,江西海富公司向联桥鹤贝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货物分析单及产品标签,其中体现双方于2012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所涉货物批次为120305,黑升麻提取物2.5%重量为1吨。 2012年5月28日,江西海富公司向联桥鹤贝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货物分析单及产品标签,显示黑升麻提取物2.55%发货重量1吨,货物批次为120323。 2012年6月11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签订《出口产品国内购销合同》,双方在诉讼中均确认这份合同是对上述5月28日送货内容补签的合同文本。合同内容与2012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文本内容一致。 2012年6月18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签订《出口产品国内购销合同》,合同文本内容与2012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 2012年6月18日,江西海富公司向联桥鹤贝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货物分析单及产品标签,其中体现双方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的合同所涉货物批次为120323,黑升麻提取物2.55%重量为1吨。 诉讼中,双方确认合同签订后,江西海富公司向联桥鹤贝公司提供魔爪草地黄酮1275公斤,金额108375.01元,江西海富公司于2012年3月5日出具对应的票号为01923445的增值税发票;提供黑升麻750公斤,金额58500元,江西海富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出具对应的票号为01801271的增值税发票;提供蜜蜂花黄铜100公斤,金额6900元,江西海富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出具对应票号01814628的增值税发票;提供黑升麻1000公斤,金额77500元,江西海富公司出具对应的票号为01274065的增值税发票;提供魔爪草地黄酮700公斤,金额59500元,江西海富公司出具对应的票号为01274066的增值税发票;提供黑升麻皂苷175公斤,金额13562.5元,江西海富公司出具对应的票号为01274067的增值税发票。诉讼中,联桥鹤贝公司表示收到上述货物,双方均确认联桥鹤贝公司尚欠魔爪草地黄酮款59500元、黑升麻皂苷款168562.5元、蜜蜂花黄酮6900元未支付给江西海富公司。 2013年1月17日,江西海富公司向联桥鹤贝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对账单,内容为:根据我公司会计账面记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贵公司尚欠我公司的货款余额为234962.51元,请尽快与贵司的账面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请于10日内提出;如在10日内未收到对方异议,即视为认同。联桥鹤贝公司在2013年1月22日在对账单下回函并寄给江西海富公司,内容为:贵司开具的以上产品增值税发票属实。但其中5月17日开具的达米阿黄酮产品细菌超标。以及所有黑升麻增值税发票,产品质量原因正在协商解决。 2012年6月28日,联桥鹤贝公司向江西海富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表示美国6月27日客户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通过电子邮件向联桥鹤贝公司提出黑升麻产品不合格,联桥鹤贝公司向江西海富公司转发了邮件,因为有可能面临巨额索赔,所以没有向江西海福公司支付货款。该邮件内容为:我们的客户测试了你们的货物,未能检测出含量。我们也做了测试,结果一样。今天我们需要这个测试方法。我们不关心工厂是否在CPHI还是不在,客户需要检测的方法。我们的客户是个很大的客户,可能会开始测试该货物的前几次批次。我想他们可能会从货架上召回产品,并提出巨额费用和损失。因此这个工厂需要一个有效的测试方法。 诉讼中,江西海富公司确认收到上述邮件,对邮件的内容确认,但是江西海富公司认为该份电子邮件不能视作正式的质量异议,且该邮件是英文的,没有附带检测报告。 2012年6月29日,江西海福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联桥鹤贝公司答复,内容为:非常抱歉未能及时回复邮件。希望能够谅解!就黑升麻这个产品的质量监测情况我将实际情况告知如下:1、黑升麻这个产品质量规格常规定义为HPLC2.5%三萜皂苷,实际上用普通的HPLC检测不出三萜含量。因为检测需要用到的液相设备为ELSD(蒸发光散射检测器),我们自己暂时没有配备这个仪器,要到8月份才能安装到位。2、我们对货物的出厂监控实际上是用之前其他国外客户确认合格的样品为对照样,用UV的监测方法来作为内控标准;3、附上中英文的内控检测方法。江西海富公司主张根据这份邮件,可以证明联桥鹤贝公司提出用HPLC方法检测需购买ELSD设备,自认产品出厂监控是以其他客户确认的样品,用UV方法作为内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检测方法不一样。江西海富公司表示出厂时使用什么检测方法不重要,重要的是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表示如果联桥鹤贝公司对质量提出异议需要提供书面质检报告。 2012年7月16日,江西海富公司向联桥鹤贝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我们周五分别联系了以下检测机构,Covance没有回复,Eurfins回复了邮件:他们说可以检测,但是问及是否有详细的检测方法或者可以出示么,他们没有回复,而且检测只能送到美国中心,检测的时间是4-5周,检测费用很昂贵。我和黄总沟通了一下情况:一方面考虑第三方检测时间,费用以及结果是否正确等,另一方面今后我们也要完善这个产品的质量规范,而且本来早就计划在我们实验中心配备了ELSD,所以现在我们只要提前安排厂家技术人员来配备,并且同时马上购买标准品来自己组织检测。今天已经安排了实验中心相关ELSD装备以及标品购买事宜,所以请耐心等待。 2012年9月6日,江西海富公司向联桥鹤贝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告知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电子邮件内容为:昨天晚上大概10点多,实验室检测结果出来了,我把情况跟你汇报一下:1、您提供的方法:技术人员说我们检测不了,一方面是HPLC的柱子硬件问题,最重要的是这个方法不具体,比如分流条件没有描述清楚,另外计算方法不对,具体我在您提供的方法上用黄色标记了;2、虽然很多资料都表明黑升麻三萜用ELSD来检测,但是目前根据我司技术人员对方法的摸索并同时检测我司以及其他公司的样品,都未能检测出含量。我司同时也采用了紫外HPLC来摸索验证这个产品,之前出现过不稳定,经过本周连续4天的验证,基本上明确了检测方法和证实了稳定性。附件中期限货物批次为120323的货物黑升麻含量为1.92%;货物批次为120305的黑升麻含量为6.11%。 江西海富公司认可上述1.92%的含量是其检测出来的,但表示该数据的准确性有待商榷,江西海富公司使用的是紫外HPLC的检测方法,该方法不是合同约定的HPLC,根据江西海富公司查询的资料,合同标的物紫外吸收很弱,用紫外HPLC方法检测的时候会发生数值偏差,所以江西海富公司认为这次检测是摸索检测,对检测结论不确认,另外江西海富公司认为导致检测结果偏低也有可能是检测方法不对,不是货物质量问题。 2012年11月16日,江西海富公司向联桥鹤贝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非常抱歉我的态度不好,我承认这个事情我们是有责任的,我们也是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去解决这个事情的,我现在需要知道的是客户对此事的解决态度,您总不能一直以未联系上客户,或者其他的理由来告诉我再等等吧,从9月初到11月中旬我们给出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到现在,2个月的时间我们现在至少有理由知道客户在做什么,有着什么样的计划吧?您也是植物提取物行业的前辈,我尊重您,相信您比我更懂得怎么处理好这个事情。一码归一码,为什么连除黑升麻之外的货款都不能付给我了?你的客户跟您合作也不是1年2年的时间,难道连这点都不能够理解吗?我们已经提供了黑升麻的检测方法和结果,请跟客户明确在12月10日前确认给我们,实在不行就马上安排退货给我们。 江西海富公司认可发送过上述邮件,但是表示从没有承认过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是因为联桥鹤贝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货款。 2013年2月1日,江西海富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联桥鹤贝公司美国退货的地址。 2013年2月22日,联桥鹤贝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江西海富公司告知退货的运费,内容为:关于纽约-北卡罗来纳州黑升麻:1175公斤,批号:BCE120323,内陆价格是美元525+23%燃油附加费(总计645.75),拒绝的货物是2托盘47件/大约1247公斤。注:1、此报价是以该票件重尺为基础的报价,如数量变化需再确认。2、货物必须为托盘包装。3、此报价不含装车费、卸车费,因美国陆运一般随车只有司机一人,提送货两地需自行装卸。 2012年2月25日,江西海富公司向联桥鹤贝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1、请你给我纽约的ZIPCODE,以及多少个pallet。2、然后请告诉我645.75$是除了目的地卸货费的所有费用吗?含提升车的费用了吗?请明确详细一点。3、然后退货的话最好是找到那个1吨后一起退,这样费用降低些。4、另外请确认,一定要是我们的货,才能退给我们,请确保,如果有照片最好能先发照片给我。江西海富公司对邮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认可同意过退货。 2013年3月8日,联桥鹤贝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江西海富公司主张美国客户检测产生的检测费,内容为:客户扣除2000美元,扣除每公斤2美元几次的化验测试,同样达米阿那黄酮扣除130美元,每公斤0.65美元用于灭菌。2013年3月11日,江西海富公司向联桥鹤贝公司电子邮件回复,内容为:检测费那么多啊?另外公司将黑升麻的事情已移交法务部门处理,我会将这些信息转提交他们。最好能提前将与黑升麻无关的款早些支付给江西海富。 联桥鹤贝公司提交了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17903号公证书,证明美国客户通过邮件告知黑升麻产品不合格,且产生检测费。江西海富公司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表示不知道与联桥鹤贝公司往来邮件人员的身份,不认可是美国客户的邮箱,故对邮件的内容不予认可。 双方均确认合同约定的黑升麻检测方法为HPLC,且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没有变更检测方法。联桥鹤贝公司不认可江西海富公司向其发送邮件中体现的含量1.92%使用的是紫外HPLC,江西海富公司表示从附件的操作流程中看不出来,但是在操作规程上检测波上可以体现检测方法为紫外HPLC。 联桥鹤贝公司表示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就是120323批次的黑升麻含量不达标,价值91062.5元。因为黑升麻产品不合格,所以联桥鹤贝公司要求解除6月18日的合同和6月11日的合同中关于黑升麻产品的部分。 江西海富公司表示在本案中主张的货款就是根据对账明细主张的,但无法区分产品分别是哪几份合同的余款。 经询问,联桥鹤贝公司表示退货运费没有实际发生。 双方均确认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2年7月24日。 另,货物在出口前按桶包装,外包装桶上贴有标签。 上述事实,有江西海富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对账明细;联桥鹤贝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公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合同,双方对电子邮件真实性及内容均与认可,故本院对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内容予以认可。故江西海富公司与联桥鹤贝公司签订的3份《出口产品国内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江西海富公司为联桥鹤贝公司供应货物,联桥鹤贝公司理应支付货款。双方确认没有支付的货款为魔爪草地黄酮款59500元、黑升麻皂苷款168562.5元、蜜蜂花黄酮6900元。诉讼中,联桥鹤贝公司对其中价值91062.5元的黑升麻产品的货款支付有异议,对其余143900元货款的支付没有异议,但表示应该扣除运输费用,故对于江西海富公司主张的魔爪草地黄酮款59500元、黑升麻皂苷款77500元、蜜蜂花黄酮69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时间为“货物到达天津港口后45天”,双方均确认最后送货的时间为2012年7月24日,故联桥鹤贝公司应该自2012年9月7日付款,现江西海富公司主张自2012年9月8日起算利息,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江西海富公司提供的黑升麻含量是否和合同约定不符;二、如江西海富公司提供的黑升麻成分和合同不符,是否导致联桥鹤贝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首先,对于江西海富公司提供的黑升麻成分是否和合同约定不符。第一,合同约定的黑升麻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比例为大于2.5%;第二、江西海富公司在2012年9月6日的邮件中告知联桥鹤贝公司其自行检测的120323批次货物黑升麻货物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为1.92%。虽然江西海富公司表示该次结论检测的方法和合同约定的方法不一致,但至起诉前,江西海富公司未提交合同约定方法检测报告证明批号为120323次货物黑升麻产品的有效成分达标;第三、通过江西海富公司2012年11月16日、2013年1月16日、2013年2月25日的邮件,江西海富公司在上次检测结果显示成分不达标后,已与联桥鹤贝公司沟通退货事宜;第四、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检测标准为“以国外客户检验为准”,2012年6月28日联桥鹤贝公司给江西海富公司的邮件中,已经转发了美国客户提出异议的邮件,并在对江西海富公司的邮件中提出质量异议,庭审中江西海富公司对美国客户的身份表示不予认可,但是经询问表示,合同中约定的外国客户就是联桥鹤贝公司的美国客户。本院认为,合同中未明确美国客户为联桥鹤贝公司的哪家美国客户,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江西海富公司亦未要求联桥鹤贝公司明确美国客户身份,故对于江西海富公司在诉讼中对于美国客户身份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另外,江西海富公司在收到联桥鹤贝公司提出的美国客户质量异议后,对货物进行了检测,并就检测方法与联桥鹤贝公司进行沟通,可见江西海富公司当时对美国客户提出异议的事实没有否认。综上,本院认为美国客户就120323批次的黑升麻产品有效成分提出异议,江西海富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交付的该批次产品黑升麻有效成分符合合同约定,故通过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江西海富公司存在违约。 关于联桥鹤贝公司主张的因江西海富公司提供的产品含量和约定不符,是否导致联桥鹤贝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约定,检测方法为外国客户提出异议,且江西海富公司在履行中明知联桥鹤贝公司购买货物时发给美国客户使用,现美国客户对产品成分提出异议,已向联桥鹤贝公司提出退货。且本案所涉货物为保健品原料,其成分是否达到合同标准对于合同目的是否可以实现起决定性作用。本案中,江西海富公司在发生异议后,对存在异议的货物的产品成分自行检测结论为不达标,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异议批次货物为合格货物,对此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本院对联桥鹤贝公司要求解除江西海富福公司批次号为120323有关黑升麻货物部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基于解除退还120323批次的黑升麻产品的反诉请求,亦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对于该部分黑升麻产品货款,联桥鹤贝公司不需再向江西海富公司支付,对于江西海富公司主张该部分黑升麻产品货款91062.5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联桥鹤贝公司主张的120323批次黑升麻产品成分不合格产生的违约金9106.25元,合同约定“供方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包装等应符合需方出口要求,如违约供方承担货款10%违约金”,虽然江西海富公司认为已经出口且美国公司签收了货物,就是符合出口约定,本院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即知货物将出口给美国公司,故所谓出口要求就是合同要求,且双方均确认货物出口前贴有江西海富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给联桥鹤贝公司的对应批次号的标签,其上对货物名称、成分含量(2.5%)、重量等进行了标注,故江西海富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现江西海福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应该按照约定向联桥鹤贝公司支付违约金。故对于联桥鹤贝公司要求江西海富公司支付违约金9106.25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联桥鹤贝公司主张的运费,因为未实际发生,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联桥鹤贝公司主张的鉴定费用,本院认为非必然发生的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联桥鹤贝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西海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十四万三千九百元; 二、北京联桥鹤贝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西海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利息(以十四万三千九百元为基数,自二Ο一二年九月八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江西海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解除双方于二Ο一二年六月十八日签订的《出口产品国内购销合同》; 五、解除双方于二Ο一二年六月十一日签订的《出口产品国内购销合同》中关于黑升麻产品的部分; 六、北京联桥鹤贝贸易有限公司向江西海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批号为120323的黑升麻货物1175公斤; 七、江西海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联桥鹤贝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九千一百零六元二角五分; 八、驳回北京联桥鹤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三十六元,由江西海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七十六元(已交纳),由北京联桥鹤贝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千一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九元,由江西海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联桥鹤贝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百七十九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