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城拥军路**,组织机构代码7419675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文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718036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婧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