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826民初489号
原告: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71803644L。
法定代表人:曾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声栋,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声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8772.5元,并自2018年9月6日始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自2016年10月20日开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9月5日,双方经过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8772.45元。经原告屡次催索,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未到庭提出答辩。
原告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了2016年10月20日由原、被告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书》、2018年9月5日双方的对账明细单11份及总对账单1份。上述证据均为有被告签名的原件,被告未到庭提出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
结合原告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2016年10月20日,原告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产品供销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结算方式为被告汇款后原告发货,双方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了销售返利及罚扣等。2018年9月5日,经原告方法定代表人曾勇辉与被告***对账后确认,扣除提成款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428772.45元,双方签署了对账单对差欠货款进行了确认。此后,以原告催索,被告未再还款,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差欠原告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28772.45元,有其签署的多张对账单明细及总对账单证实,被告***应当归还。被告未及时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28772.4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款之日止)。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900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烈旗
审 判 员 尹杰婕
人民陪审员 邓习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