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826执13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7180364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江西倍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和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6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货款428772.4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7900元,保全费2770元,执行费6492元,迄今未执行到位货款428772.4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7900元,保全费2770元,执行费649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0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