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

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302执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人民政府底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底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与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川03民终43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含质保金)38,40,290.61元及相应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被执行人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401.60元及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情况。根据查询情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届满日期为2025年1月16日,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账户内无可供执行资金。除前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清。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