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等与自贡中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302财保16号
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时代大道269号龙湖美食广场(地上商业部分)C-3-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自贡中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南大街26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丹桂南大街266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中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中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在31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港燊海森林卧龙居楼盘卧龙湖盐卤浴片区C1-8地块的49套房产(具体坐落和房屋标识号详见附件)在31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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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