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11民初489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