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11民初489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