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

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诉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保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304执保425号
本院受理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诉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20)川0304民初13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164595.97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鸣
法官助理 郑磊 书 记 员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