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04民初154号之二
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花木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花木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花木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1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2501元,由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德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日
法官助理 彭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