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73知民初5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经十西路7598号。
法定代表人:郝玉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亿森(上海)模具有限公司、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济南XX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沪73知民初554号之一裁定:***(上海)模具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公路XX号厂区内的由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制造的清洗机整体结构、外观及工作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审理中,济南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济南XX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亿森(上海)模具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公路XX号厂区内的由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制造的清洗机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
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济南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吴盈喆
审判员邵勋
人民陪审员顾月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