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

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5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经十西路7598号。
法定代表人:郝玉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瑞,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淮,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华德路。
法定代表人:和瑞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奉,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亿森(上海)模具有限公司、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沪73知民初554号裁定:冻结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0)沪73知民初554号之四裁定:继续冻结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济南长清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3365)内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
审理中,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济南长清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3365)内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的冻结。
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冰雪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