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

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554号之四
申请人: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华德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和瑞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奉,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经十西路7598号。
法定代表人:郝玉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瑞,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淮,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亿森(上海)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沪73知民初55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因已届查封、冻结、扣押期限,申请人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济南长清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3365)内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济南长清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3365)内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上述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李冰雪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