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91民初7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负责人:***,行长。
被告: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桑特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女,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诉被告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桑特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桑特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桑特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80000元。
二、如被告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桑特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528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