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5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高科技创新园A座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学鹭,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昶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邵怀永,总经理。
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与淄博昶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1年2月4日和2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车辆车龄太长,无变现价值。除此之外,未反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2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5月2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怀永的微信名称为“宾爵电梯SHY”,本院到宾爵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寻找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已不在经营状态,也未寻找到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2021年5月3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前一次查询结果基本相同,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1年6月25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前一次查询结果基本相同,无财产可供执行。
7.202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1年11月2日和11月13日,本院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公告栏和网站上发布了对被执行人的悬赏公告。
9.2021年11月12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本院对反馈的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1047.73元。
10.2021年11月1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00000元及利息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和调查情况均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303执5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赵玉新
审判员 李永梅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