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03执456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2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民安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高新科技创业园A座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2月28日生,住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诉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303执45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璇
人民陪审员*静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