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网思极神往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初329号
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B座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J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淑霞,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思极神往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国家电网园区C座5层510室。
法定代表人:**玮,执行董事。
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网思极神往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原名为中科宇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9月10日更名为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了《数据加工处理项目-湖南等六省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总额821494元。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但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尚欠款575046元。国网思极神往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是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并未实际全部出资。故要求国网思极神往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项575046元及违约金;2.国网思极神往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合同款项82149.4元及违约金13745.7元。
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所在地即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即双方当事人有权书面约定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明确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其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不在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实际办公,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东丽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经济区商务园西区6号楼。
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属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韬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