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52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国网思极位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国家电网园区C座5层510室。
法定代表人:***。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网思极位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2022)京0114财保521号裁定,冻结国网思极位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材料,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国网思极位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00元的冻结或对同等金额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邵 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