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9268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华普大厦首层**。
负责人:***。
被告: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普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