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粤7101行初3581号
原告***,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男,194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男,201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华普大厦首层**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155号(骏源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不服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穗天人社工伤认[2017]0063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的穗人社复案字[2017]第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以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天河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以下简称南方人才市场)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广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丈夫***系南方人才市场派遣至邮政集团广州分公司投递岗位工作。2016年9月19日晚上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事故,头部重创,不省人事。同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经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颞叶沟回疝、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双侧额颞部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股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下发病危通知书。后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12日死亡。死亡原因:脑疝。因此,原告***认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事故的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70多岁的父母年迈体弱无收入,已到了奔溃的边缘。作为妻子的原告***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3岁。原告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原告不能理解,劳动法律规定的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特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穗人社复案字[2017]第77号;2、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穗天人社工伤认[2017]006363号,判令被告天河区人社局重新对***作出工伤认定;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天河区人社局辩称:2016年9月20日,***所在单位南方人才市场和***(***父亲)共同委托***向我局提交有关***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材料称:2016年9月19日21时50分左右,***在下班回家途中骑电动行驶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路柯木塱路段时,由于路边光线较暗,未能清楚地看清路面,导致电动车行驶中撞上路面上的石头,导致车绊倒人摔倒在地,后经其亲属开车送至广东××总队医院进行手术抢救。2016年9月21日经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颞叶沟回疝、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双侧额颞部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9月20日,***所在单位南方人才市场向我局提出申请并于当天提交申请工伤认定的书面材料,我局受理后经审核,南方人才市场向我局提交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不齐,我局当天给南方人才市场开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告知南方人才市场需等材料补充完整,我局即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我局于2017年06月02日补充材料齐全后,我局于2017年06月13日作出“穗天人社工伤认[2017]0063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2017年06月22日送达给南方人才市场和***(***父亲)共同委托***。我局收到此份《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于2017年08月03日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17年09月28日作出“穗人社复案字[2017]第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我局于2017年06月13日作出“穗天人社工伤认[2017]0063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我局依法立案后即展开调查,查明:南方人才市场于1999年07月15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4号华普大厦首层、二层,法定代表人为***。***于2011年11月30日入职南方人才市场工作,***是南方人才市场派遣员工,于2011年11月30日被南方人才市场派遣至邮政集团广州分公司从事投递员一职。南方人才市场与***有签订劳动合同,有参加社会保险。2016年9月19日21时50分左右,***在下班回家途中骑电动行驶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路柯木塱路段时,由于路边光线较暗,未能清楚地看清路面,导致电动车行驶中撞上路面上的石头,导致车绊倒人摔倒在地,后经其亲属开车送至广东××总队医院进行手术抢救。2016年9月21日经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颞叶沟回疝、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双侧额颞部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12月12日经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证明死亡原因为:脑疝。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具有管理本辖区内劳动工作、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以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此次工伤认定中,劳动者家属及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没有异议,我局依法予以确认。经我局查明并经***用工单位邮政集团广州分公司确认,***此次受伤是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不慎摔倒致伤,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此次受伤导致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法不予认定为工伤。据此我局于2017年06月13日作出“穗天人社工伤认[2017]0063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2017年06月22日送达给南方人才市场和***(***父亲)共同委托***。综上所述,我局对***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予以维持。
市人社局辩称:一、本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人社复案字[2017]第77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原告因不服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天人社工伤认[2017]006363号,于2017年8月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受理后即依法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维持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天人社工伤认[2017]006363号)的复议决定。二、本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人社复案字[2017]第77号)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本局在2017年8月3日收到原告申请复议的材料后,当场出具《收件回执》。经初步审查后于8月7日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穗人社复案字[2017]第77号)和向天河区人社局发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穗人社复案字[2017]第77号),2017年8月16日天河区人社局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等材料。本局经审理后认为,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天人社工伤认[2017]006363号)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于法无据。对此,本局不予采信。因此,本局于2017年9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天人社工伤认[2017]006363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人社复案字[2017]第77号),并依法于同年10月1、12日通过EMS快递送达申请人及直接送达天河区人社局。综上所述,本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人社复案字[2017]第77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第三人南方人才市场未陈述诉讼意见;第三人邮政集团广州分公司称已与原告达成民事调解。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入职第三人南方人才市场,被派遣至邮政集团广州分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2016年9月19日21时15分许,***从位于五羊新城的工作地点下班,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返回其位于柯木塱揽元新街的住处。当日21时40许,***经广汕路由西往东行至柯木塱公交站对出路段时,两轮轻便摩托车倒地,造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送至武警××总队医院抢救,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颞叶沟回疝、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双侧额颞部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9月20日,南方人才市场向被告天河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请求认定***所受伤情为工伤。南方人才市场还一并提交了工伤事故报告、委托书、户口本、结婚证、营业执照、120抢救记录、邮政集团广州分公司及***同事***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同日,天河区人社局向南方人才市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补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延期申请书等材料。2016年10月10日,南方人才市场向天河区人社局提交了超期申请,称由于***住院一直昏迷未能及时提交医院的相关材料证明。2016年12月11日,***转院至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2016年12月12日19时30分,***经治疗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疝、颅内感染。2017年3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称“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无法查清事发时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倒地原因,以致无法查清该交通事故的成因;……”2017年4月26日,天河区人社局对***的同事***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6月2日,南方人才市场向天河区人社局补充提交死亡记录、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材料。2017年6月13日,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穗天人社工伤认[2017]0063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受伤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告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穗人社复案字[2017]第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分别系***的妻、子、父母。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委托书、户口本、结婚证、营业执照、120抢救记录、邮政集团广州分公司及***同事***出具的证明、路线图、死亡记录、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回证、收件回执、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及第三人亦当庭陈述在案。
本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告天河人社局作为其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涉案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人社局有权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关于***与用人单位南方市场的劳动关系及***于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未认定***在该次事故中主要责任,天河区人社局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因此,天河区人社局认定***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不慎摔倒致伤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依法应予以撤销。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错误,应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穗天人社工伤认[2017]0063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7年9月18日作出穗人社复案字[2017]第77号《行政复议决定》;
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