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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15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员工。 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岛市机要通信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国南方人才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岛市机要通信局(以下简称青岛邮政机要局)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中国南方人才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共同赔偿***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0月份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损失11152.31元(社保缴费基数为2134元,社保缴纳费用每月857.87元,共计13个月);3.改判中国南方人才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共同赔偿***因不能缴纳社保而致无法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损失20029.53元;4.改判中国南方人才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共同赔偿因其过错而致***所遭受的执业收入损失30000元;5.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国南方人才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事实的因果关系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判决结果对***不公平且不符合实际,请求予以撤销并改判。(一)一审法院认定了青岛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需要办理登记证、而办理登记证必须人事档案的事实,却又否认档案延误给***造成社保购买迟延的直接因果关系属前后矛盾。中国南方人才办的过错导致档案迟延,必然直接造成***存在迟延期间无法缴纳社保的社保费用损失。按照《青岛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青岛市社保服务中心关于青岛失业证的办理要求,***需要首先取得档案才能办理登记证,有了登记证才能缴纳社保,这是地方性法规和强制性的操作规定,在未被撤销前就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非***意志和能力所能改变,***不得不遵照执行。档案迟延必然导致购买社保延误,两者明显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档案原本在2014年10月8日到达青岛邮政机要局并投递,如果地址没有记载错误,***在当月即可拿到档案办理登记证,然后在2014年lO月购买社保,但正因为中国南方人才办的过错导致***在2015年10月才找到档案,2015年11月开始购买社保,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间13个月的社保缴纳空白是实在的损失,该损失理应由中国南方人才办赔偿。且***在青岛,必须遵守青岛市当地的规定在取得档案后办理失业就业登记证后才能投保,这是政策性规定,非***能够改变。为此***到社保局及街道办咨询并通过录音以证明该事实,以上证明档案的取得、失业就业证的办理与社保办理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二)若没有中国南方人才办的过错,***顺利购买社会保险,随后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自然也能得到相应比例的报销,故***不得不自付的该部分费用也是必然的直接损失。 (三)一审法院认可档案迟延对***办理律师执业证造成影响,却不认为对***执业收入造成直接损失有逻辑矛盾,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在判决结果上仅支持***经济损失1500元显失公平。1.***的职业是律师,律师执业证代表着***的执业资格和外部的价值认同,直观地表现就是执业年限和收入状况。在***实习期满考核通过,各个条件都达到要求只欠缺档案的情况下,因中国南方人才办过错以致***迟延13个月后才取得律师证,不仅直接导致***在1年多的时间不能独立承办案件,而且意味着***在执业年限的计算上将永久地减少一年而无法弥补,在特别重视资历的行业对***所造成的损害可想而知。2.根据合同法的损失赔偿原则,除了赔偿实际损失,也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提供了执业后半年的收入状况以证明短期内的部分损失,何况这种伤害是长期的、不可补正的,而一审法院仅支持1500元不合理,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对无过错的***极为不公。3.特别说明的是,在档案保管和传递过程中,***无任何选择权,只能接受由中国南方人才办保管档案,这种权利义务的建立本身就带有强制性和不平等性。中国南方人才办既然主动负担起了档案保管义务就更该谨慎履行义务,但因其过错对***造成永久影响,如果机械地以档案保管费衡量赔偿标准而不考虑实际情况,实际是纵容本就强势又有过错的中国南方人才办。4.青岛市司法局规定申请律师证必须要有档案,***在2014年8月8日实习期满,9月考核合格,2015年10月13日取得档案后,10月15日青岛市律师协会盖章同意***办理律师证,因此***除档案外不存在其他办理律师证的障碍。 (四)广州南方人才市场虽然不是档案保管合同的直接签订者,但却是履行主体,以其行为享有和负担了档案保管合同的权利及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档案保管关系,应与中国南方人才办一并对***承担法律责任。1.从档案保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看,中国南方人才办是签约主体,广州南方人才市场是收款和开票主体;“机要文件交寄单”又显示寄件单位是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中国南方人才办盖章确认,足见中国南方人才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均是保管合同对外的直接履约主体。2.中国南方人才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相同,实属是同一班子人员,中国南方人才办为事业单位;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为企业法人。中国南方人才办签订合同约定“档案保管费”,实际却是由广州南方人才市场收取“人事代理费”,中国南方人才办显然是以企业名义收费以规避法律达到盈利目的。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享有收取费用的权利即应负担相应的义务。 中国南方人才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辩称,虽然中国南方人才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没有按照一定要求邮寄,但***在没有查询到邮寄情况后并没有及时联系中国南方人才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导致中国南方人才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无法通过机要码及时查询档案去向。 青岛邮政机要局述称,(一)青岛邮政机要局系本案第三人,一审判决亦未判令其承担任何责任,且***未向其提出上诉请求,故本案上诉请求与青岛邮政机要局无关。(二)青岛邮政机要局依据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书写的邮寄地址及时寄递***档案,不存在任何差错。2014年10月8日青岛邮政机要局收到由济南邮政机要转来8860号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发往青岛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一件机要件,该机要件经过青岛邮政机要局内部核对处理无误后,按照该机要件封面上书写的收件人地址“青岛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规定的投递时限于2014年10月8日投交给青岛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综上,青岛邮政机要局严格按照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书写的收件人地址进行投递,准确无误,且一审判决判令青岛邮政机要局无需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亦未涉及青岛邮政机要局,故本案与青岛邮政机要局无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国南方人才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共同赔偿***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损失11152.31元(社保缴费基数为2134元,社保缴纳费用每月857.87元,共计13个月);2.中国南方人才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共同赔偿***因不能缴纳社保而致无法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损失20029.53元;3.中国南方人才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共同赔偿因其过错而致***在转正、执业、晋升等方面迟误所遭受的经济损失3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中国南方人才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在中国南方人才办办理应届生档案接收服务,与中国南方人才办订立档案保管合同。中国南方人才办确认双方存在档案保管合同关系。双方均表示不能提供书面档案保管合同。 2014年8月,***因申请律师执业证申请调档。 2014年9月9日,青岛市司法局政治部人事处向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调取档案公函。 2014年9月10日,青岛人社局人事档案中心向“中国南方人才”发出(2014)青人社档函19387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档案中心调档函》,要求见函后一周内将***的人事档案通过机要交通方式转递其中心,该函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0日。该函件下方印有“地址:海尔路178号青岛市人才市场4楼档案室,邮编:266101”的内容。 2014年9月15日,***向中国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人事代理部出具关于办理档案的委托说明,委托其代理人***代为办理档案调至青岛市司法局事宜。 2014年9月25日,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将***档案以机要件方式寄出,寄件封面写明收件人为“山东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要编号为8860。后该档案由青岛市毕业生分配办公室于2015年8月转入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存放。***于2015年10月13日找到该档案并办理了提档手续。 庭审中,***表示其虽然不能提供与中国南方人才办的书面档案保管合同,但该期间中国南方人才办使用的是格式合同,故其提供了2011年9月案外人***(乙方)、***(乙方)分别与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人事代理部(甲方)签订的《档案保管合同书》供参考。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负责乙方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等工作,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受理档案材料的复印服务及开具档案保管证明。2.如乙方需办理档案转出手续,须出示接收档案单位(具备人事管理权)开具的调档函及本合同前来甲方办理。3.本合同签定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保管费共1500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将档案转出,保管费原则上不予退回)。***、***分别缴纳1500元档案保管费后,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向两人分别开具人事代理费发票。对此,中国南方人才办确认曾与***签订书面保管合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13年8月版的《机要通信用户服务指南》第一条载明:机要通信主要为县以上党政军机关和国民经济各部门服务……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载明:收寄单位名称要书写清楚(书写单位全称),写明驻地,除党政军领导机关外,其他单位还应写明单位详细地址。确有需要的,还应加注邮政编码。 青岛社保服务网在网络公告关于青岛失业证的办理材料其中包括人事档案及相关证件。 《青岛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6月23日印发)第六条规定,全市实行统一的《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第十九条规定,加盖就业备案专用章的《招用人员花名册》《山东省就业登记表》和《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称其在档案未寻获期间(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不能办理社会保险,且期间其因不慎导致左脚跟腱断裂,产生数万元医疗费只能自行承担,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故该期间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损失11152.31元、医疗费用报销损失20029.53元应由中国南方人才办和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向其赔偿;***同时称,其在档案未寻获期间亦不能办理律师执业证,其执业损失应按其2016年上半年执业所得律师费为参考,其2016年上半年律师费所得为32000元,故其要求中国南方人才办和广州南方人才市场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0元。对此,中国南方人才办和广州南方人才市场称***在上述期间一直有工作单位,即申请调档时的齐鲁律所,无需办理失业证;并表示上述损失与其保管档案行为均无直接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与中国南方人才办均未能提供档案保管合同,但双方均确认签订了书面档案保管合同,故双方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青岛市人社局不属于党政军领导机关。青岛人社局人事档案中心以自己的名义向中国南方人才办出具调档函,要求转递***的人事档案,并在调档函下方加盖其中心印章,印明其中心联系地址,中国南方人才办应按要求在寄送人事档案机要件时写明收件人全称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档案中心”,并写明收件地址为该中心地址,但中国南方人才办仅在机要件封面书写收件人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过错。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国南方人才办的上述行为与***在档案未寻获期间不能办理社会保险,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及不能转正、执业、晋升等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要求中国南方人才办赔偿社保费用损失11152.31元、医疗费用报销损失20029.53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中国南方人才办未严格按要求履行保管合同义务,致使***迟延接收人事档案,导致对其办理律师执业证造成一定影响,一审法院酌情对于***主张的经济损失1500元予以支持。对于***主张超过上述范围的经济损失,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就广州南方人才市场的责任问题。***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故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并非案涉保管合同的当事人。***要求广州南方人才市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青岛邮政机要局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 一、中国南方人才办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15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一审受理费1340元,由***负担670元,中国南方人才办负担670元。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青岛市司法局制订的《申请律师职业指南》、以及青岛市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人员登记表》。拟证实其申请律师执业需要档案及其不存在其他导致无法申请执业的障碍。 2.录音视频及录音视频的文字整理。拟证实办理失业就业证需要提供档案,办理失业就业证后才能购买社保。 中国南方人才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质证认为,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在档案寄出后未及时与广州南方人才市场联系查找,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庭后,中国南方人才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又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认为证据2为转录后的录音,无法查明真实性以及录音人员的身份;两段录音均为偷录,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存疑;该两端录音分别为2018年8月、9月所录,不能反映当年情况,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二审庭审中,***向本院提交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其与广州南方人才市场经办人员***的QQ聊天记录。其中载明: 2014年9月15日***:“***,您好,请问以下的调档函是否可以?需要寄送给您么?是您这边直接将档案寄到我处么?还有,如果需自提的话,我想找朋友帮我到贵处提档还需要提供什么手续呢?”,***“ok”。2014年9月18日***:“***,你好,听我朋友说我的档案办理需要填写一份表格,麻烦您发给我好么,谢谢”。2014年10月13日***:“您好,我想确认一下,我的档案是否已经寄出了呢,还有之前您说的需要办理填写一份表格是否方便给我呢,谢谢”。2014年10月15日***:“您好,我是***,我想确认一下,我的档案是否已经寄出了呢,还有之前您说的需要办理填写一份表格是否方便给我呢,谢谢”,***:“2014-09-25”。2014年11月4日***:“***,不好意思又打扰您了,我的档案现在还未到青岛××路人才市场,我想请问您是否可以查询核实一下邮递情况,如果不方便是否可以将联络方式发给我核实一下呢,因办理执业手续十分着急,麻烦您了,谢谢。”“是的,我之前也一直在打电话咨询海尔路人才市场,当档案室一直说未收到,所以我才向您咨询”“不知道一般档案寄出至到达的时间是多久呢?我现在除了等待还可以向哪里咨询呢?”2015年3月2日***:“***,你好,打扰了,我是福瑞德律所的***,我的档案根据您的查询已于2014年9月25日以机要件方式寄出,但是青岛市海尔路人才市场档案室至今未收到,我曾打电话向广州市机要局咨询,但因为机要邮件是不受理个人查询的,只能通过寄出方凭证向原寄局来进行查询,因此麻烦你帮助查询一下档案是否寄出?谢谢您”“因等待至今已5月有余,我现在所有手续都在等待档案,比较着急,烦请上心理解,谢谢”。 经质证,广州南方人才市场确认***的员工身份。***亦到庭确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认为其在收到客户查询信息后一般先查询内部系统,看档案是否调出,经查询后该档案已经转出,***可以自行在当地机要局凭机要号查询邮件寄送情况。 本院二审另查明,原审期间,***对其医疗费用损失提供了《解放军第401医院住院费用明细(医保支付方案仅供参考)》,其中显示***在2015年4月25日至5月5日住院期间共计支付医疗费22662.66元。***认为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计算方式,在其参保的情况下可获得医疗费用报销20029.53元。 另***提出2014年青岛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134元/月,单位应缴纳金额为633.80元,个人应缴纳金额为224.07元,共计缴纳857.87元。 ***为证实其因不能办理律师执业证而导致收入损失,提供了2016年5月6日至11月23日期间其签署的代理合同,收取律师费共计32000元。 本院认为,***与中国南方人才办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中国南方人才办通过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寄送***的人事档案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机要文件的寄件要求填写收件人全称及地址,导致***逾一年后才寻获其档案文件,原审法院认定中国南方人才办存在过错,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提出因未能寻获档案而导致其应缴社保费用、医疗报销费用、执业收入等各项经济损失主张是否成立,以及广州南方人才市场是否应共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提供的各项损失赔偿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提供的《青岛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加盖就业备案专用章的《招用人员花名册》、《山东省就业登记表》和《登记证》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结合***二审提供的录音视频证据,进一步证实办理该项《登记证》需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因此,***主张因其未能寻获档案而导致无法办理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手续,完全符合当地的社保政策要求,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同时,根据***二审提供的《申请律师职业指南》、《实习人员登记表》,亦可证实人事档案的缺失与其未能及时办理律师执业证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主张因其迟延接收人事档案而造成应缴未缴社保费用损失、医疗费用报销损失及律师执业收入损失,合理合法,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至于中国南方人才办抗辩认为***未及时联系查询档案寄送情况的意见,根据***与寄送档案经办人员***的QQ聊天记录,足以证实***一直就其档案投寄事宜与***进行沟通,但事实上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以及中国南方人才办均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查实档案投递情况,因此本院对中国南方人才办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提出的各项损失金额均系其根据相关社保缴费规定、医保管理规定等自行计算得出,难以直接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故本院参照上述规定意见以及***的执业收入情况,综合考量中国南方人才办的过错程度并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情认定中国南方人才办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对***提出的超出部分的赔偿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州南方人才市场是否应共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问题。本院认为,虽***系与中国南方人才办之间设立保管合同关系,但有关保管费用均由广州南方人才市场收取并开出发票,在档案的保管、投寄以及查询过程中亦一直由广州南方人才市场的工作人员与***进行沟通联系。据此,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事实参与了案涉合同的履行,其与中国南方人才办共同成为合同的相对方,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认定有误,判决不当,本院予以变更。***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赔偿5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上诉人***负担255元,被上诉人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南方人才市场负担10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由上诉人***负担127元,被上诉人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南方人才市场负担5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