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人才市场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7936、7937号 上诉人(7936号案原审原告、7937号案原审被告):张***,男,,汉族,住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7936号案原审被告、7937号案原审原告)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4号华普大厦首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7936号案原审被告、7937号案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原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155号(骏源大厦内)。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下称南方人才市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下称邮政公司)劳动争议二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4474、38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二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第一项、第三项,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加判经济补偿金,本案诉讼费用由邮政公司、南方人才市场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南方人才市场是最后的接受指派的公司,因此南方人才市场应全部计算我方的工龄,也应应我方的要求与我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南方人才市场终止了劳动合同,应给付我方赔偿金。1.广东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广东邮政广州分公司)、邮政公司、广州骏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骏源公司)曾经共同隶属于广东省邮政局,广东邮政广州分公司、骏源公司被撤销,其投递业务和职能转由邮政公司继受,包括对我方的义务和责任。2.我方受邮政公司的指派分别与广州市海社联劳务有限公司(下称海社联公司)、南方人才市场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岗位、工作部门、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资构成、工资单、考核标准、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均不变。南方人才市场是最后一个接受指派安排的单位,应对我方的全部工龄承担法律责任,应与我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南方人才市场与邮政公司不是实际、真正的派遣关系,只是表面、形式上的派遣关系,邮政公司是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邮政公司安排我方到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协议多处违法。寄递业务是邮政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得派遣。南方人才市场与我方签订的是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而邮政公司与南方人才市场签订的是多个两年期限的劳务派遣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邮政公司与南方人才市场约定由用工单位邮政公司承担劳动者的工资、社保费用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南方人才市场除了与我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外,没有对我方进行任何管理、没有行使过任何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没有履行过任何用人单位的义务。邮政公司指派我方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方不服从就面临失业,这是典型的乘人之危和胁迫,邮政公司并无给我方自由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综上,邮政公司与南方人才市场签订的派遣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二者应当共同对我方承担责任。三、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如前所述,应当予以支持。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和第82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克扣工资,南方人才市场出示工资签收单没有我方的签名,不能作为本案依据。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加班费,我方提供了部分包括8月和11月的上班打卡时间、下班录像视频截图证明了加班,上下班打卡记录、录像视频、月考勤时间统计等由邮政公司保管,邮政公司拒不出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探亲假加班费,邮政公司是国有企业,应适用国务院关于探亲假的规定。关于2016年休息日加班费,我方已经提交了《棠德投递部员工停/还休表》予以证明。 南方人才市场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邮政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一、申请仲裁时间:张***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二、仲裁请求:1.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42350元;2.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12287.5元(已当庭撤销);3.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支付2011年7月3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32862.74元;4.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返还2013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克扣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工资118429.96元;5.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返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克扣的“考核金额”工资3430元;6.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返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克扣的快递包裹工量工资5142元(已当庭撤销);7.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作日延时加班费395879.05元;8.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2120.35元(已当庭撤诉);9.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年休假加班费39531.13元(已当庭撤诉);10.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探亲假加班费25276.27元;11.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32016.6元。 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了穗天劳人仲案〔2018〕3052号仲裁裁决,裁决:1.南方人才市场一次性支付张***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克扣的工资3430元;2.驳回张***的其他仲裁请求。张***、南方人才市场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张***的诉讼请求:1.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支付2001年7月3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40865.04元;2.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支付2001年7月3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20432.52元(已当庭撤销);3.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支付2011年7月3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32862.74元;4.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支付克扣的2013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福利薪酬2)的工资118429.96元;5.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支付克扣的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考核金额”工资3430元;6.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加班费395879.05元、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探亲假加班费25276.27元、2016年休息日加班费32016.60元;7.本案受理费由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负担。 五、南方人才市场的诉讼请求:1.南方人才市场无需向张***支付克扣的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资3430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负担。 六、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张***主张其于2001年7月31日入职广东邮政处任投递员,负责邮件的投递工作;2006年3月被广东邮政指派到骏源公司,和邮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继续从事原岗位的原工作;2010年开始被邮政公司指派到南方人才市场签订劳动合同,原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投递部不变,投递部因为搬家所以工作地点有变动;在2001年7月31日入职时有签劳动合同,但2008年2月前的劳动合同找不到了;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11350.14元,约定每月18-2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领取上个月工资,领取工资需要签收,有工资条。为此,张***提交如下证据:1.《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显示:广东邮政在2003年8月至2006年2月、骏源公司在2006年3月至2010年2月、海社联公司在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南方人才市场分别在2010年3月至2012年2月和2014年3月至2019年2月为张***缴纳社会保险费);2.《劳动合同》(显示:骏源公司与张***签订期限为2008年2月29日至2010年2月28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张***的工作内容为派遣到广州市邮政局从事邮件投递工作);3.《劳动合同(20100301-20120229)》(显示:南方人才市场与张***签订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张***的工作内容为派遣到广州市邮政局从事邮件投递、邮件运输工作);4.《劳动合同(2012030-20140228)及劳务派遣单》(显示:海社联公司与张***签订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张***的工作内容为邮件投递、邮件运输业务工作,劳务派遣单显示张***被派往广州市邮政投递局的工作岗位是邮件投递、邮件运输业务工作);5.《劳动合同(20140301-20190228)及劳务派遣单》(显示:南方人才市场与张***签订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张***的工作内容为派遣至广州市邮政局从事邮件投递、邮件运输工作,双方同意按照第3种方式确定张***的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张***所在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劳务派遛单显示张***被派往广州市邮政投递局的工作岗位是投递员、邮件分拣员、邮运司机、押运员、营销员、质量检查员,有张***在2014年2月20日签名和南方人才市场盖章)。 南方人才市场主张:张***在2010年3月1日入职南方人才市场,至2012年2月29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南方人才市场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给张***;在2014年3月1日重新入职南方人才市场,并被派遣到邮政公司任投递员,每月18-2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张***当月基本工资和上个月其他工资,张***领取工资需要签收,有工资单。南方人才市场为此提交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显示南方人才市场与张***签订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张***的工作内容为派遣至广州市邮政局从事邮件投递、邮件运输工作,双方同意按照第3种方式确定张***的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张***所在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张***签名和南方人才市场盖章);2.《劳务派遣单》(显示:张***被派往广州市邮政投递局的工作岗位是投递员、邮件分拣员、邮运司机、押运员、营销员、质量检查员,张***于2014年2月20日签名);3.《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显示:张***的入职相关信息,张***于2014年2月20日签名);4.《劳务派遣协议书》(显示:南方人才市场与邮政公司签订,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邮政公司主张张***在2001年7月31日至2006年3月1日前在广东邮政担任投递员,骏源公司和邮政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2006年3月1日开始邮政公司变为用工单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与南方人才市场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与12月31日与海社联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2014年1月1日至今与南方人才市场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张***的劳动关系相应变为劳务派遣单位,张***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投递部都不变,投递部因为搬迁和承包的投递区域划分导致工作地点有变化,在张***签订时没有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与广东邮政在2001年7月31日至2006年3月1日期间、与骏源公司在2006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间、与海社联公司在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与南方人才市场在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分别存在劳动关系。张***于2014年3月1日重新入职南方人才市场并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被派遣至邮政公司工作。张***在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与南方人才市场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张***于2014年3月1日重新入职南方人才市场,与南方人才市场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张***要求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张***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七、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南方人才市场与张***在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南方人才市场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张***。张***于2014年3月1日重新入职南方人才市场,派遣到邮政公司任投递员。根据张***与南方人才市场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在该劳动合同到期前,南方人才市场在2019年1月25日向张***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与张***续订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维持不变,要求张***作出回复并在2019年2月28日将签收回执交回公司,如果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超期未回复,双方劳动合同将在2019年3月1日终止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同意续订请在2019年3月5日到南方人才市场办公地址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张***在2019年1月31日签名的《劳动合同签订申报表》显示其手写的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南方人才市场不同意与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南方人才市场因此向张***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南方人才市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张***送达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张***不同意维持原合同约定条件与南方人才市场续订劳动合同,而南方人才市场不同意与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因此于2019年3月1日终止,故对张***要求南方人才市场、邮政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八、考核金额奖金:在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共克扣3430元,其中在2018年5月18日因邮件丢失扣了2000元、实际没有丢失但还是扣了2000元没有返还。 南方人才市场主张使用邮政公司的考核标准,遵守用工单位的考核制度,在用工单位的考核明细中均有扣减考核金额的原因,符合邮政公司制定的考核制度,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况,张***要求支付考核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提交《考核材料》(显示:服务质量检查考核标准修改明细表和总体目标考核标准,未显示具体时间,没有张***签名确认)。 邮政公司主张根据全国邮政客服系统11183判责,广州市邮政依次认定扣减了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南方人才市场提交的《考核材料》并无张***的签名,邮政公司虽主张根据全国邮政客服系统11183判责,广州市邮政依次认定扣减了2000元,但其对此亦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南方人才市场应支付张***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克扣的工资,经核算,张***请求的343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九、工作日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张***主张上班采取签到形式考勤,每天6:00或者7:00始上班做内务,9点开始投递工作,到送完就下班,按递量计算绩效工资,快递按1.3元/件、1.5元/件、1.7元/件;计算大部分快递,有些普邮不按件数计算,但不清楚如何计算,其在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作日延时加班平均每月161.5小时,共24个月,按11350.14元/月计算加班费为395879.05元;其在正常情况下每周休1天,其在2016年休息日加班19天,按11350.14元/月标准计算加班费为32016.60元。张***提交如下证据:1.《员工考勤签到表》(显示包括张***在内的员工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3月10日考勤签到表,签到时间为6点或者7点)2.《2018年8月和11月录像视频截图》(显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棠德投递部美林普邮分拣区的视频监控);3.《计算员工绩效相关数据确认表》(显示: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的计算员工绩效相关数据确认表,考核得分均为100分,均有张***签名确认);4.《工作安排表》(显示:棠德投递部2018年9月至11月员工工作安排计划表);5.《员工考勤明细表》(显示:棠德投递部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员工考勤明细表,有包括张***在内的其他员工签名);6.《棠德投递部员工停/还休表》(有广州2016.10.21.10***107字样的印章,显示张***总天数19天,有张***签名)。 南方人才市场主张:考勤由邮政公司负责,张***提交的停休表无法证明加班的情况,由于邮政公司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对安排工作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支付加班费,其司已经依法向张***支付了加班费,加班费在工资单上有明确的记录并注明“本月加班工资、补休均支付、结清”,张***也对工资单进行了签收确认。南方人才市场提交如下证据: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302号)》(显示:劳动部在1995年8月3日审批同意对邮电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包括快递员在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考勤明细表》(显示:包括张***在内员工的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考勤情况,其中显示张***在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22日为年休,除2018年12月、2019年2月外其他均有张***签名确认);3.《工作安排表》(显示包括张***在内员工的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的工作安排表)。 邮政公司确认张***采取签到形式考勤,但签到考勤不能反映一天的上班时间,投递工作机动性很大,而且其司也已支付张***加班工资,另外对包括张***在内的投递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司只负责考核,对张***不具有支付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在邮政公司处工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其提供的《工资单》显示,张***的工资构成包含了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加班费、日常绩效、安全生产奖、服务质量奖、福利薪酬1中的高温津贴等,且张***自认其在职期间按递量计算绩效工资,张***自入职起至离职,未曾对其在职期间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包括加班工资提出异议,也未就此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过。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以及结合张***每月正常领取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行为,对张***主张要求南方人才市场、邮政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日加班费395879.05元及休息日加班费32016.6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十、探亲假加班费:张***主张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享有60天探亲假,但是没有休,而是继续上班,所以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应该支付其探亲假的加班费。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探亲假是给予符合条件的职工休假的待遇,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又未休探亲假的职工支付探亲假工资,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南方人才市场及邮政公司对是否应支付未休探亲假工资问题作出约定,故对张***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十一、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张***主张根据其提交的工资单显示,在2013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南方人才市场应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部分由张***垫付,实际上不应由张***垫付,应该由公司缴纳,故要求南方人才市场、邮政公司返还,张***提交如下证据:1.《工资单》(显示:张***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十加班费+日常绩效+安全生产奖+服务质量奖+福利薪酬1中的高温津贴+福利薪酬2=应发,福利薪酬2包括企业缴纳的六险、住房公积金等)。 南方人才市场主张工资单上明确将单位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标注“企业缴纳”,不是张***的应发工资,而是人工成本,其司已经依法支付张***工资,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况;张***所指的代垫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因为张***对工资单中的“应发”存在误解,工资单中的“应发”是指人工成本,包括企业应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并不是张***的“应发工资”,因此并不存在张***代垫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南方人才市场提交如下证据:《工资签收单及工资单》(显示张***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工资情况,与张***提交的工资单一致) 邮政公司主张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缴纳,与邮政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张***提交的《工资单》与南方人才市场提供的《工资签收单及工资单(员工签名)》中的工资单一致,福利薪酬2包括企业缴纳的六险、住房公积金等。张***并未对其每月领取的工资数额提出异议,现仅以工资单中南方人才市场应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计算在应发工资为由认为其为南方人才市场代垫了相应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缺乏依据,其要求南方人才市场、邮政公司退还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南方人才市场向张***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克扣的工资3430元;二、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南方人才市场的诉讼请求。(2019)粤0106民初34474号案受理费10元,由张***负担,(2019)粤0106民初38156号案受理费10元,由南方人才市场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 庭询时,张***确认其与骏源公司、南方人才市场等劳动合同的真实性。 另查明,一审时南方人才市场提交2017年1月-2019年3月工资单,显示下栏注明“本月加班工资、补休均已支付、结清”,并有张***的签名(除了2019年2月和3月)。张***不予确认该证据,称存在上述注明字样的其均未签名。 张***提交: 1.海社联公司于2012年3月1日发出的劳务派遣单,显示派遣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同,张***在“被派遣员工签名”栏签名。 2.南方人才市场于2014年2月20日发出的劳务派遣单,显示派遣时间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并注明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日,劳动合同为“新签”,张***在“被派遣员工签名”栏签名。 3.2005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部分工资单,工资单中均有加班工资的项目,且自2008年11月开始在工资单下面均有“本月加班工资、补休均已支付、结清”字样。 南方人才市场和邮政公司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另查明,仲裁时张***称领取工资需要签收,有工资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问题均无异议,视为服判,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南方人才市场、邮政公司是否应共同向张***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13年9月至2019年3月工资、延时加班费、探亲假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 首先,关于张***用人单位主体的问题。张***分别与广东邮政分公司、骏源公司、海社联公司和南方人才市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上述单位购买社保,派遣至邮政公司工作。对此,张***是知情的。因此张***分别与上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邮政公司是张***的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故张***主张劳务派遣无效,应由邮政公司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的相关支付项目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因南方人才市场已经在其和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署了劳动合同,因此张***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再次,关于加班费问题。张***请求探亲假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还请求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但从张***自述的工作情况看,其在职期间是按照投递量计算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占了其工资的较大比例。而且,双方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南方人才市场每月向张***发放的工资条显示了其的加班费情况,并且标注了“本月加班工资、补休均已支付、结清”字样,而张***在职期间从未就此提出过异议。因此,从双方劳动关系的履行情况看,张***已了解其的工资发放标准和形式,可以认定其对工资发放标准和形式进行了实际认可,双方以实际履行的行为对劳动者每月工资进行了实际约定,即南方人才市场向张***发放的工资总额中已经包括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因此,一审法院对张***的该项请求予以驳回亦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此外,关于2013年9月至2019年3月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张***的工资条显示南方人才市场应为张***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保缴费记录也显示南方人才市场为张***缴纳了社会保险,因此张***请求向其返还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驳回亦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最后,关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南方人才市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张***发出维持原条件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张***要求与南方人才市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本案情形不符合上述的法定条件,南方人才市场不同意张***的该项请求,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19年3月1日合法终止。因此,张***主张南方人才市场是违法终止应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关于经济补偿金,因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张***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