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人才市场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7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4号西侧首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邮政函件广告局(原名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邮政函件广告局),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51-155号自编第3幢2楼。 负责人:***,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以下简称南方人才市场)、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邮政函件广告局(以下简称邮政函件广告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南方人才市场、邮政函件广告局共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8000元。上诉主要理由:一、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9日受理本案,在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中明确此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则2019年12月10日16时开庭审理时已超审限。其二、此案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法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并有合议庭人员参与审理。2020年6月2日下达判决书后,此案改成由两名人民陪审员参加,适应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自受理此案至判决时间为263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本案即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审限。除全国疫情期间、假日延长时间至2020年2月10日上班外,该案到期审结时间是2020年4月14日,已超过普通程序审理期限48天。二、一审法院依据南方人才市场庭后提交未质证的《说明》,认定已支付***8860.96元经济补偿金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南方人才市场庭后提交的广州市海社联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社公司)《经济补偿金的说明》,未经***和邮政函件广告局质证,依法不能认定该公司支付了***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再者,一审法院以南方人才市场提交海联社公司的三份材料(代付业务委托书、补偿金明细表、批量成功交易列表)认定该公司2010年12月与***解除劳动关系时进行了经济补偿。既然***与海联社公司存在劳动合关系,那么当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有该公司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证明等证据。由此可见,海联社公司给付***的8820.96元,不是2008年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该公司给予***2010年11月至12月两个月的奖金补助。其三,***入职工作时间是1999年11月至2018年6月,南方人才市场是用人单位,邮政函件广告局是用工单位,一直发放***的工资。***提供了工资单、胸牌、考勤表、出勤表、缴费历史明细表等证据可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证实***是从1999年11月起在南方人才市场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到新用人单位南方人才市场。***工作年限是1999年11月至2018年6月共计19.5年。一审法院只认定***2010年12月至2018年6月为7.5年,歪曲客观事实。三、南方人才市场与***之间终止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与南方人才市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两次签订延长期限《补充劳动合同》。***与南方人才市场面谈时不愿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拒绝签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向南方人才市场表达了要求继续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按照南方人才市场负责人的意愿作出书面检讨。但是,南方人才市场以***作出检讨,严重违纪为由,强行与***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南方人才市场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按实际用工之日即从1999年11月起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南方人才市场辩称,一、南方人才市场服从一审判决,一审程序合法,判决公正,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一审庭审中,法官要求南方人才市场或邮政函件广告局就***在本案发生前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补偿具体金额提供相关资料。南方人才市场在庭审后提交书面说明告知一审法院:未找到支付***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材料,海联社公司已支付***2008年2月至2010年12月经济补偿金8820.96元。《说明》并不是作为证据使用,仅是回答一审法院的相关内容且未提交新证据。海联社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金8820.96元,不是《说明》所能证实,而是南方人才市场在一审提交的代付业务委托书、补偿金明细表可证实。三、海联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820.96元给***且有相关证据证明,并不是***所述的奖金补助。***在一审庭审质证时也确定收到5000多(与证据不符),同时提出2010年11月、12月到期的补偿金不能代表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南方人才市场认为,该经济补偿金即是合同到期没续签,由海联社公司支付给***的经济补偿金。***所述的奖金补助无任何证据证实。四、关于***在南方人才市场工作年限应为7.5年而非19.5年。南方人才市场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四缴费历史明细表(养老保养)显示,***在2003年5月至2008年1月期间与广州骏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2008年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与海联社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2011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与南方人才市场建立劳动关系。五、南方人才市场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51209.78元。《劳务派遣员工面谈记录表》(下称面谈记录)显示:***在南方人才市场告知其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之后,仅是未签收经济补偿金确认书及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未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南方人才市场是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的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51209.78元符合法律规定。南方人才市场自始至终从未以***作出检讨,存在违纪为由强行与***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南方人才市场仅是在一审提出***在合同期满前,存在严重的违纪事实。***在被告知南方人才市场不续订劳动合同之后,并未向南方人才市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意愿,劳动合同到期后,南方人才市场支付51209.78元经济补偿金,终止与***劳动关系合法。 邮政函件广告局辩称,一审程序合法,判决公正,同意一审判决。其他意见与南方人才市场意见一致。 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双方对以下第十三项有异议,其余项目无异议。 一、申请仲裁时间:***于2019年6月5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二、仲裁请求:1.邮政函件广告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400元;2.南方人才市场与邮政函件广告局共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保险待遇79200元;3.南方人才市场与邮政函件广告局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0800元;4.邮政函件广告局未足额缴纳社保故要求邮政函件广告局支付经济补偿金250800元;5.南方人才市场与邮政函件广告局共同支付8.5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217360元。 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9年8月1日作出了穗劳人仲案〔2019〕4729号仲裁裁决,裁决:1.南方人才市场一次性支持***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50800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诉讼请求:1.南方人才市场无须向***支付经济赔偿金250800元;2.***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与南方人才市场分别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12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的劳动合同。 六、工作内容:跟邮车搬送邮件、车间物流的搬运转运。 七、工作地点:曾在火车站流花邮政大院工作,后搬迁至天河科技园建工路17号工作。 八、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周一至周六上班,通过钉钉打卡进行考勤,无需其签名确认。 九、工作支付情况:在职期间每月收到工资并签收工资单,2017年12月的工资单显示固定薪酬由基本工资、补发工资、保留工资、其它工资、工资性津贴、加班费构成。 十、离职情况:南方人才市场于2018年6月12日约***面谈,“劳务派遣员工面谈记录表”显示,***已确认收到南方人才市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通知书,因***本人原因,未签收经济补偿金及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于2018年6月28日离职。 十一、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6827.97元/月。 十二、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外包(劳务承揽)服务合同:广州市邮政局与南方人才市场分别在2009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南方人才市场在2015年12月31日分别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外包(劳动承揽)服务合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南方人才市场在2016年12月31日签订有劳务外包(劳务承揽)服务合同,后分别于2017年12月31日、2018年3月31日签订延长期限的补充协议,即2016年12月31日签订的劳务外包(劳务承揽)服务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 十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南方人才市场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南方人才市场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并约***面谈,***并未提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请求,在面谈书面记录中签名,且到邮政函件广告局处办理相应离职手续;***工作期间严重违反第三人企业规章制度,***存在过错,南方人才市场有权不续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前的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应按照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故南方人才市场无需支付赔偿金,且***于2003年5月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与广州骏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2008年2月至2010年12月与海社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南方人才市场无需支付上述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为证明其主张,南方人才市场提交了证据1代付业务委托书(由海社联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发出,委托广州市邮政储蓄银行海珠支行代发员工补偿金,无摘要)、补偿金明细表(其中显示海社联公司向***转账8820.96元)、批量成功交易列表(显示上述款项于2011年1月25日发放);证据2检讨书(落款处有***签名,为其上班期间酗酒、违反纪律行为作检讨)、微信群截图(显示在166人的“集邮与文化传媒部员工群”微信群中未知用户发备注为“邮政只有垃圾,没…”的微信红包);证据3工作交接单、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承揽)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劳动合同两份;证据4劳务派遣员工面谈记录表(显示南方人才市场于2018年6月12日就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与***进行面谈,面谈结果为***确认收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通知书,因其本人原因未签收经济补偿金确认书及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经质证,邮政函件广告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告对证据1,确认其收到了5000多元,但主张不能认定海社联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补偿的事实,2010年11月、12月到期的补偿金不能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对证据2,不能确定是***所为,对检讨书主张即使是***所为也不能达到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和要求,对微信群截图主张即使是***所为也没有造成一定影响;对证据3中的工作交接单无异议,其他协议或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南方人才市场派遣员工是500人以上的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对证据4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即使告知***应该有南方人才市场单位两人以上的在场签字证明,且不能代表也不能证明南方人才市场已经对***进行了告知。 ***主张南方人才市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从1999年11月起在邮政函件广告局处工作,并提交了证据工资单(工资自1999年11月发放至2018年6月,未加盖公章),在仲裁阶段提交了证据胸牌、考勤表、出勤表、缴费历史明细表、工资存折拟证明其主张。经质证,南方人才市场对2011年1月份开始的工资单予以确认,对其余工资单无法确认;对***于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邮政函件广告局认为不是其发放的工资故无法确认;对胸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考勤表、出勤表、工资存折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南方人才市场于庭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说明暂未找到支付***2008年1月之前的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材料,海联社公司已支付***2008年2月至2010年12月的经济补偿金8820.96元。 一审法院认为:南方人才市场在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向***提出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南方人才市场表达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南方人才市场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主张南方人才市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离职的实际情形不符,故***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工作年限,南方人才市场提交的代付业务委托书、补偿金明细表、批量成功交易列表足以证明***在从原用人单位海联社公司离职时已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的工作年限应从***与南方人才市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即2010年12月29日起算。双方确认***的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6月28日,结合***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6827.97元/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核算,南方人才市场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209.78元(6827.97元/月×7.5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209.78元;二、驳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南方人才市场于2018年6月12日约***面谈,并制作了《劳动派遣员工面谈记录表》,面谈的主要内容为:1.告知员工合同到期不再续订,依法终止;2.告知员工依法享受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核对金额;3.告知员工可以依法享受失业待遇;4.告知员工离职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南方人才公司在面谈结果一栏备注,以上四点内容已经告知***,其已确认收到南方人才市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书,因其本人原因,其未签收经济补偿金确认书及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记录表上签名。 南方人才市场一审提交的证据:1.落款时间为2011年1月10日,由海社联公司加盖公章的《代付业务委托书》,委托广州市邮政储蓄银行海珠支行代发员工补偿金64笔共计556522.40元;2.海社联公司加盖公章的《2010年11、12月份合同到期人员补偿金》明细表,该表列明了64人的姓名、实发金额和账号,其中载明***实发金额为8820.96元;3.银行代付款项的《批量成功交易列表》,显示向***支付了8820.96元。 再查明,在2003年5月至2008年1月期间,***的社保费由广州骏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在2008年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社保费由海联社公司缴纳;在2011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社保费由南方人才市场缴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程序是否违法;2.南方人才市场是否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3.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是多少。 关于程序问题。***主张一审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构成严重程序违法。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和庭审录像等,一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南方人才市场是否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南方人才市场与***分别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12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的劳动合同。南方人才市场于2018年6月12日约***面谈时,告知***不再续订的理由是劳动合同到期,告知***可享受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核对金额等。***当场拒绝签收经济补偿金确认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派遣员工面谈记录表》并未记录***拒绝签收的具体原因。现无证据证明***在被告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时明确表示同意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拒绝签收经济补偿金确认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显然是以该行为作出了不愿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南方人才市场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南方人才市场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南方人才市场未与***进行协商,径直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在***已作出要求继续工作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仍终止了与***的劳动关系,南方人才市场该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应当向***支付赔偿金。一审认定南方人才市场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南方人才市场提交的海社联公司的《代付业务委托书》明确委托代发的是“员工补偿金”,《2010年11、12月份合同到期人员补偿金》明细表明确是合同到期人员补偿金,***在该明细表所列明的人员中,实发数额记载为8820.96元;《代付业务委托书》所注明的笔数和总金额与《2010年11、12月份合同到期人员补偿金》明细表记载的人数和总金额相吻合,《2010年11、12月份合同到期人员补偿金》明细表亦与银行代付款项的《批量成功交易列表》上显示的姓名、金额等信息相互对应一致,而2008年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社保费用是由海联社公司缴纳。综上,海社联公司的《代付业务委托书》《2010年11、12月份合同到期人员补偿金》明细表、银行代付款项的《批量成功交易列表》以及***的社保缴纳情况可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证明在2011年1月海联社公司已经向***支付了劳动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金。***主张海联社公司给付的8820.96元,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是该公司给予***的奖金补助,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在从原用人单位海联社公司离职时已经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故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南方人才市场的工作年限,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南方人才市场的工作年限应当系其与南方人才市场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一审认定***的工作年限为2010年12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各方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827.97元/月无异议,故经核算,南方人才市场应当依法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102419.55元(6827.97元/月×7.5个月×2)。 综上,***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157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一次性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02419.55元; 三、驳回广州南方人才市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被上诉人广州南方人才市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