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滨州永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广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82民初3730号
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94631852,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刘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连俊,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永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65240124C,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工业园内经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广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136950X4,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工业园内经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州永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广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1026.5元,由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