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15执414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佳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道中心路(长兴大厦)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8147903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佑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785号4幢二层2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5MR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佳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佑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本院(2022)渝0115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重庆佳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佑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15执4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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