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1519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国际企业中心6栋304室。
法定代表人:廖文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镝,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文,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安沙镇安沙物流大道1号B区04栋115、116号。
法定代表人:饶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陵文,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堋尘,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湖南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长沙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湖南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南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向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