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15民初770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姜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丙公司、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丙公司、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