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山东壶口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1524民初2219号 原告:山东壶口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南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壶口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山东壶口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90148.81元,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2.请求本案的诉讼费、保全申请人、诉责险、律师费用由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在山东壶口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加工铝单板产品。经结算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下欠山东壶口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0148.81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壶口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0148.81元,于2024年9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壶口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费12722元(案件受理费2051元、诉讼保全费1471元、诉责险1200元、诉讼代理费8000元),连同上述货款一并过付。 三、如被告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还款,原告山东壶口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货款申请强制执行;并以货款190148.81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LPR的2倍计算利息; 四、以上款项清偿后,原告山东壶口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日内申请解除对被告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的保全查封,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102元减半收取2051元,诉讼保全费1471元由原告山东壶口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