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81民初636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187号怡海新都6-2号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09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