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4执16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壶口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壶口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524民初2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329.25元;申请执行费2943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