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胜建设有限公司

宏胜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民终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23)皖1824民初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宏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7.88元,减半收取计1113.94元,由上诉人宏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